《文化财产保护—— 主要术语和定义》(Conserv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Main gen⁃eral terms and definitions ,EN15898:2011)标准,于2011年8月20日由欧洲标准委员会批准作为欧洲标准实施。本标准对文化

领域里主要的常用术语,尤其对于使用广泛或具有重要意义的术语进行了定义,包括文化遗产术语、保存状况术语、保护术语、预防性保护术语、修复性保护与复原术语、规划和记录术语等6个部分。

文化遗产术语主要包括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单体(单件)、藏品、价值、意义、真实性、情景等8条术语,对文化遗产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如:文化遗产是“对人类现在和未来具有意义的物质和非物质体”;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材料表现”,可以是可移动的,或是不可移动的;价值是“人类或社会赋予单体(单件)文物重要性的体现”,价值具有不同的体现方式,如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等,价值可能视情景而发生变化;意义是“一件文物所具有的所有价值的综合体”。保存状况术语包括状况、环境、完整性、改变、缺陷、老化、损伤、恶化、不稳定性等10条术语,主要是对文化遗产有关保存情况的术语进行了阐述。如:状况是指“物体在特定时间的物理状态”;环境是指“物体的周围情况,其某些方面会对文物状况造成影响”,这些方面可能来自于人类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天气的因素;完整性是指“物体的物理性或概念性完整程度”;老化是指“随着时间产生的自然改变”。保护术语主要是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基本术语,包括保护、可逆性、兼容性、耐受性、预防性保护、修复性保护、复原等7条术语。保护是指“为保全文化遗产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同时尊重文化遗产意义,将其传承给现代和后代的人们。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修复性保护和复原”;预防性保护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将来的损害、恶化和损失以及相应的主动干预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修复性保护是指“为停止恶化和(或)阻止损伤而对物体直接采取的行为”;复原是指“施加在稳定的或经过稳定化的物体之上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促进对其欣赏、了解和(或)使用,同时尊重其意义以及所使用的材料和技术”。预防性保护术语主要是对文化遗产进行预防性保护所使用的基本术语进行定义,包括维护、群体维护、环境控制、监控、风险评估、紧急预防等6条术语。维护是指“为了将物体保持在适当的条件下以维持其意义而定期采取的预防性保护措施”;环境控制是指“对环境的一个或多个因素进行管理,包括温度、相对湿度、光线、污染等”;监控是指“对物体的物理属性和(或)环境因素长期进行的测量、检查和评估过程”;风险评估是指“对改变价值体的威胁及其产生的可能性所进行的识别、分析和测评”。修复性保护与复原术语主要是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复原的有关术语进行定义,包括维修、大规模保护维修、清洗、加固、重新组装、重建、重新融合、恢复、整修、修理等10条。如:维修是指“对物体直接采取的行为”;大规模保护维修是指“同时对一大批相同条件的物体所进行的修复性保护”;重建是指“使用原有或替代材料将物体恢复到以前的某种形态”;恢复是指“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采取的干预措施,以恢复其以前的功用,使其适用不同的功能,或者达到舒适、安全标准”。规划和记录术语主要是对文化遗产进行规划以及记录方面的术语进行定义,包括:藏品管理、保护规划、调查、现状调查、现状报告、诊断、保护建议、记录等8条术语。保护规划是指“实施和协调保护措施和行为的管理手段”;现状调查是指“为评估现存条件进行的检查”;诊断是指“对物体的目前条件进行识别的过程,以确定变化的成因和本质,并得出相应结论”,诊断是建立在观察、调查以及历史分析等基础之上;记录是指“为现在和将来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有关参考,而建立、收集、持有和保存记录的信息”,如图纸、照片、书面报告、电子文档、摄影制图等。

本标准由欧洲文化财产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EN/TC346负责起草,其秘书处由意大利标准协会UNI担任。本标准的制定历经四年,综合了欧洲文物保护界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各国国家标准委员会指派专人,共同参加标准的起草工作,有关各方通过不断协商、妥协,尽可能使术语定义得到完善。标准中的每一定义皆为该概念在文物保护领域使用时的简明概括,在必要的情况下,添加了注解和例证。但本标准只反映了目前的用法,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和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得到完善。本标准的术语由从事可移动文物和建筑遗产等领域的专家选编,不适应于风景区、公园和花园以及地下考古遗址、数字式遗产。

标准中的术语选择和编排反映了大多数从业人员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方法,考虑了要保护什么样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意义和文化遗产的现存状况。保护术语反映了文化遗产保护潜在的原则,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方面是预防性保护,另一方面是维修和复原的干预性保护。对所有保护阶段进行记录,是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全过程中的最根本部分。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可移动文物(如档案文件和艺术品等)和不可移动文物(如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这两大领域的工作者一直倾向于使用一些意思有细微差别的文物保护术语,有的术语在两个领域里互不通用。为了避免混淆视听,确保对这些文物保护方面的术语达成默契和趋于一致,增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和对文化遗产保护感兴趣者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制定了本术语标准,对文化遗产方面的一些重要基本概念提供了恰当的术语和定义。同时,对这些术语的界定,也有助于确保文物保护标准中单项标准特定术语和概念之间的一致性。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威尼斯宪章》、《巴拉宪章》等由国际专业组织制定的章程和指南,以及有关的国际标准、欧洲标准和国家标准,如国际标准《信息和记录——词汇》(ISO 5127:2001)等,同时也参考了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文物保护方面的著作以及有关资料。但鉴于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不可预见性、复杂性和多面性,以及世界范围内对有关术语理解以及用法不一,本标准所界定的术语定义,不可能与有的文物保护国际组织或有的国家制定的官方文件所界定的术语定义完全一致。如“文化遗产”“改变”“修复”等术语,在欧盟一些国家有着不同的官方或法律意义。

本标准现有英语、法语和德语三种语言的正式文本,有些概念如在三种语言中没有对应术语,则提供了解释性词句。根据欧洲标准委员会/欧洲电子标准委员会内部规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等31个欧洲标准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组织必须实施该标准,将其原封不动地作为各国国家标准,并应不晚于2012年4月将其原文出版或认可,与之相抵触的国家标准亦应于该时间前废除。

术语标准是以各种专用术语为对象所制定的标准,其目的是通过标准化手段,对有关概念进行严格界定,选择或确定最恰当的术语,以避免在信息交流过程中出现歧义和误解。术语标准为基础标准,一个行业如果制定了术语标准,该行业其他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应与术语标准中的有关定义相一致,也就是说该行业制定的其他标准使用的有关术语,都应遵循术语标准中所界定的有关定义。《文化财产保护主要术语和定义》在此后出版的其他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标准中经常得到引用,如2013年发布EN16302:2013《文化遗产保护—试验方法—套管法测量吸水性》、EN16322:2013《文化遗产保护—试验方法—干燥性能测定》。

我国自2006年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以来,现共立项172项标准,其中已发布77项。在发布的标准中,根据标准内容的需要,界定了一定数量的术语和定义,对于阐释和理解标准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标准并非术语标准,所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此项标准,并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权威性,虽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而且,会出现相同的术语,在不同的标准中,会有不同的定义,因为不同标准的利益相关方,对相同的术语并非理解都是一致的,这也是正常的现象,虽然这仅是个案。同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经常使用的有关术语讨论时,由于没有法律法规上的明确界定作为依据,常常出现不同的意见。如,何为“近现代历史建筑”,其时间节点至1978年是否有依据?何为“大遗址”,是按照遗址面积确定,还是遗址价值确定,还是兼而有之,还是有其他因素等等。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经常出现对术语热烈讨论的场面,以及反复修改、来回修改等情况。更重要的是,在我国文物保护实际工作中,也急需对常用的术语进行界定,以利于信息交流和相互沟通,为文博工作者、政府决策部门、社会公众以及舆论监督部门等在开展相关工作时提供依据,不至于对相同的概念产生歧义。在国家文物局2014年《关于文物保护法修订调研的报告》中,“建议明确定义、界定或者解释‘文物、祖传文物、地下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等概念,以及历史风貌、原状原则、考古调查、文物调拨等文物工作专业术语”,说明不少业界人士已充分意识到对术语界定的重要性。因此,建议尽快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术语标准。由于文化遗产保护基础术语标准涉及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文物调查与考古发掘等多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制定术语标准不可能一蹴而就,建议首先对常用的、重要的、基础的术语进行界定,或者针对文化遗产保护不同领域,分别制定相关的术语标准,如2014年立项的《世界文化遗产地风险管理——术语》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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