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中国文物报》(2015-08-07)作者:阳承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定义,可以将不可移动文物归纳为五类:建筑类,含古建筑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遗址类,含古文化遗址和近现代重要史迹;墓葬类,含古墓葬和近现代纪念墓葬;石窟寺和石刻类;壁画类。
文物本体概念十分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上的地位。《文物保护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部分,没有明确提出“文物本体”的概念,仅以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总概念提出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文物保护单位包含了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仅包含文物本体;在文物保护单位中,文物保护范围可以等同于文物本体。而在《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则明确了文物本体与保护范围之间的区别: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保护范围之内除文物本体外还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刑法》中则将文物本体简称为文物,如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明确了文物本体的重要性,换言之,只有破坏了文物本体才达到量刑标准。
二是在做保护规划时很重要。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中有如下规定:(一)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保存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保护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二)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考虑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及其环境的历史格局,提高保护措施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由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文物本体的确认是规划的基础,本体概念不清晰将直接导致规划保护措施的偏离,规划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对于如何确定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本体,笔者有如下思考:
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本体相对而言较容易区分,建筑有明显的与外界隔离的墙体等分界线,文物本体可等同于建筑本体。
遗址类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本体的概念较为复杂,遗址必定与一定的环境连为一体,甚至与一定的生产环节和生活习俗密切相关。如何定义其文物本体,目前有两种方案:一是通过考古发掘,确定遗迹的具体分布情况,从而将相关遗迹确定为文物本体;二是通过调查勘探,确定遗迹的大致范围,将遗迹范围中的某些具体的类别定为文物本体。如城址中的城墙、城壕、建筑遗迹等。
墓葬类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本体有墓边作为明显的分界线,本体也较容易确定,只是绝大多数墓葬埋于地下,往往需要通过勘探才能找出墓边,从而确定文物本体位置。
石窟寺和石刻类不可移动文物是最为复杂的一类,此类文物必须有附着载体,其载体大多数为山体。文物本体与载体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如何才能合理确定文物本体,值得深入思考。
壁画类不可移动文物与石刻有相似之处,均需要载体,但其载体一般为人为的有意识的制作,根据文物定义:在历史进程中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有关的遗迹、遗物,完全可以将载体视为其文物本体之一。
鉴于文物本体概念的重要性,而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文物本体概念模糊等情况,建议针对不同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相应的文物本体标准,在业界形成一种共识,进而让社会各界也能清楚地知道哪些是文物的本体,哪些是文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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