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中国文物报》(2015-08-25)作者:张贵卿 云 铮
界碑概况
“蕲县界碑”,1994年因城市建设出土于宿州市淮海路东侧,大河南街北侧,此碑发现的位置正位于隋唐大运河通济渠埇桥遗址南端,隋唐运河御道北侧,现藏于宿州市博物馆。出土时即为残碑,碑形为长方体,残长86厘米、厚25厘米、宽41厘米,为深灰色花岗岩,上有榫头,榫头长26厘米、宽13厘米,高3厘米,碑体四面均有文字,皆阴刻楷书,残文如下:正面,“彭城郡蕲□”,背面上部竖刻“蕲县”下部竖刻文字两行“县境东西一百…/南北…”,左侧残文分上下两部分上部“西去东京九百六十里/西去睢阳郡三百卌里”,下部竖刻“西去陈…/西北去□…”,右侧残文竖刻“东南去广陵郡/南去寿春郡二百…”。
年代探讨
碑体正面有“彭城郡蕲□”字样,可知该碑的创制年代与郡县制有极大的关系,郡县制是中国历上曾经长期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起源于战国,因该政治制度逐步成熟秦统一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战国至唐代一千余年均有施行,在如此巨大的年代跨度中,那么该碑到底是什么年代创制的呢?这还要回到碑文上去找信息。
按碑文正反两面有“彭城郡蕲□”和“蕲县”的字样内容可知该碑的创制年代的地方行政建制,施行的是郡县制。查阅史志,据《蕲县镇志》记载:蕲县始建于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属泗水郡,为秦统一后三十六郡之一。那么,这一时期蕲县属于泗水郡与碑文不符,足见界碑不是秦时创立。
再之,又据《旧唐书·地理志》和《汉书·地理志》载“蕲,汉县”,汉代蕲县属沛郡。这显然与界碑上记载的“彭城郡蕲县”也不符合。又查《后汉书·郡国志》,东汉时蕲县又属沛国,无“彭城郡”建制,可见该碑的创制时间应晚于两汉。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战乱频仍,而“蕲县”所处的位置刚好处于南北方政权反复争夺的地方,建制变化频繁。据明嘉靖《宿州志》记载,南朝梁时“为睢州”,“北齐置睢南郡”皆无“彭城郡”。
推至隋代,发现隋代开皇九年(公元589年)对全国行政区划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整,并且重新厘清了部分地方的地名,废蕲城郡,蕲县隶属彭城郡。才出现了“彭城郡蕲县”。这一时期蕲县正属彭城郡管辖,这是否能说明该碑创制于隋开皇时期呢?对照碑文的其它内容,审视碑文中“西去东京九百六十里”,就对“东京”一词产生了疑问。据《隋书·炀帝本纪》隋大业元年(公元605年),隋炀帝因“南服遐远,东夏殷大”而隋的政治中心位于大兴(今陕西西安)“关河悬远,兵赴不急”为由,兴建了洛阳,从此后以大兴为西京,洛阳为东都,所以隋代称洛阳为东都而非“东京”,“蕲县界碑”上记载了多处“寿春郡”、“广陵郡”,“睢阳郡”等地名,名称十分规范,制作严谨,不可能出现把“东都”叫作“东京”的错误。况且查阅史料还发现,“蕲县界碑”上记载的部分地名又与隋代的地名不符,按《隋书》记载,隋文帝开皇初年,因袭了汉末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权,隋文帝鉴于当时全国地名混乱,并且部分州、郡、县人口较少、名不副实的情况,先对全国的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省并了部分地方政权。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更是撤去了郡一级政权,改为州、县两级政权。到隋炀帝时改州为郡,进一步降低了地方政府的级别,加强了中央集权。但在隋代的这次郡县制中,无广陵郡建置,按照《隋书·地理志》记载,开皇初设有扬州,隋炀帝时改扬州为江都郡。可见“蕲县界碑”亦非隋代创制。
排除了秦至隋等朝代,那么“蕲县界碑”究竟为乃个朝代所立呢?一路追来应该到唐朝探求一下。纵观唐代历史,笔者只在《旧唐书·玄宗本纪》载“天宝元年(公元742年)……天下诸州改为郡”,此次郡县制的推行时间至乾元元年(公元758年),虽然只有十六年,但《旧唐书》、《新唐书》等史籍上均有详细的记载。“蕲县界碑”上所记地名“彭城郡”、“寿春郡”、“睢阳郡”、“广陵郡”都能与史料记载相吻合。其中更应特别指出的是,就连“东京”这一地名在史料中都可找到依据,《旧唐书·玄宗本纪》载“天宝元年(公元742年)……东都为东京,北都为北京”,由此可见“蕲县界碑”上所载全部地名与唐玄宗天宝元年(公元742年)的这一次郡县制推行过程中的地名完全吻合,该碑创制于唐玄宗天宝元年(公元742年)至唐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这十六年期间无疑。进一步探索这方界碑的创立时间应该更接近于唐代哪个时期呢?众所周知,从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至宝应二年(公元763年)的唐朝经历了八年的“安史之乱”,而唐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还处在战乱之中,当时的唐政府根本无暇顾及此类工作,因此“蕲县界碑”的制作年代根据推理当在天宝元年(公元742年)至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之间。
珍贵价值
“蕲县界碑”虽为残碑,碑上仅存51字,但其所蕴含的信息,富含珍贵的文物价值。从“补史证史”的角度来看,在唐玄宗天宝元年(公元742年)这一次全国范围内的“改州为郡”的政治活动虽然在《旧唐书》、《新唐书》等史籍上均有明确的记载,但一直缺少实物例证,而“蕲县界碑”的出土,从文物的角度证实了这一历史事件的真实性。
从历史研究的角度来看,“蕲县界碑”上不仅记载了蕲县县境东西南北的范围,同时也明确标注了蕲县到当时周边重要城市如“东京”、“睢阳郡”、“广陵郡”、“寿春郡”等地确切距离和方位,加上该碑精良的制作,厚重的体量,严谨的规格,端正的品相,致密的石材,规整的楷书非县级政府能够完成,应为更高一级的政府甚或是唐中央政府统一制作沿运河御道而立的地方界碑,将为研究唐代的交通和驿道制度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从文物的稀缺性来看,唐天宝元年“郡县制”的施行时间较短,前文已经交待“蕲县界碑”的制作年代当在天宝元年(公元742年)至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之间,更加体现了该碑的珍稀程度。另一方面,综合上述因素该碑的创制时间在天宝元年(公元742年)至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之间无疑,为唐代天宝年间所制且具有较为确切的年代依据,完全可以作为此类文物的标准器为此后该类文物的研究提供参考。
这里还应指出的是,“蕲县界碑”创制处在中国历上最后一次郡县制时期,它不仅成为郡县制这一在中国历史上重要政治制度最后的实物见证,更为当代学者研究古代
地方政治制度的发展变迁提供了珍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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