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艺术品市场交易活动发展迅速,历史的机遇赋予当代中国以文化之力引领民族振兴。中国渐已成为世界第二位的艺术品交易大国,无疑成就了中国文化在世界艺术领域日渐强大的话语权。

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已经进入繁荣发展时期,但从艺术品产业角度而言,并不能说完全成熟。国内文物艺术品拍卖业从出现至今还不到20 年,一些收藏者和经营者缺乏系统和理性的艺术品交易理念。随着文化需求的持续升温,繁荣发展的中国艺术品市场,特别是文物拍卖、鉴定行业却出现了诸多”24 亿金缕玉衣”、”2 亿汉代玉凳”等闹剧……文物艺术品交易业中市场鉴定环节管理机构松散无序;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准入机制不健全;鉴定人员肆意出具伪证书的情形时有发生,文物市场正面临诚信机制缺失、行规陋习乱象环生的不利局面,社会对文物市场管理提出了许多批评和质疑。随着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决定,文物市场化体系的完善和健全遇到了好的契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与时俱进,逐步改革和创新的机遇。为改善目前这种混乱现象,笔者建议加强文物鉴定机构准入管理,在社会上设立有资质的权威鉴定机构。

一、成立的原因

近20 年间,随着文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文物经营活动的日渐活跃,文物艺术品收藏热现象的出现,北京市范围内出现了许多所谓的文物鉴定机构,大多集中在琉璃厂、潘家园、古玩城等文物经营较为密集的地区,据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类似这样的鉴定机构有三百余家。这些机构大多是以技术咨询等形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其经营范围内直接申请表述文物或艺术品鉴定项目的经营性服务公司,其中的从业人员和鉴定人员也是良莠不齐,对涉及鉴定的物品收费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凸显出文物鉴定管理环节的缺失和不规范。由于目前我国尚无关于文物鉴定机构及其专业从业人员资质的相关管理,所以也就没有关于设立文物鉴定行业准入的行政前置审批的法规政策,其设立时在工商部门注册准入门槛极低,设立条件也缺乏相对应的行业管理的要求,进而为文物艺术品交易业中的”假拍”、”拍假”、”商业欺诈”等诸多违法行为带来可乘之机,直接影响了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和文物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全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时不我待,文物鉴定行业的规范管理迫在眉睫。

二、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由于现行的社会鉴定机构中聘用的专家都是松散型的,更多的是退休的文博界人士,鉴定成为他们的副业,同时也是他们发挥余热、获取额外经济收入的来源。由于个人学识和从业道德标准的差异,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证书都属于个人行为或公司经营行为,因此在日后产生鉴定纠纷和价格评估时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

今后文物管理部门应该适时推进实行文物艺术品鉴定机构准入管理机制,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前置审批,批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在社会上开展文物艺术品的鉴定咨询服务,政府负责这些机构的资质认证和年审,其中业务和信誉良好的机构还可以逐步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代政府部门实施部分对社会和拍卖企业的文物鉴定服务。这些批准设立的、有资质的权威鉴定机构,将以法人组织的名义出具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负有法律责任的鉴定意见和证书,并承担其在法律上的相应责任和义务,其聘用签约的鉴定专家也要有严格的界定和管理。同时,这些批准设立的、有资质的权威鉴定机构,将定期为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提供数据和行业分析报告等。

三、机构初步准入拟设立审批条件

鉴于文物艺术品鉴定机构所具有的职能和在行业领域所承担的业务,应高标准、严要求,在资金、人员、设备和经营场所等都要有相应的标准。具体条件如下:1. 注册资金在1000 万至2000 万元人民币;2. 每项业务具有3 名以上取得文物鉴定资格的人员;3.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4. 有相应的科技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5. 有固定的不少于200 平方米的办公场所、经营地点;6. 有不可复制的唯一性的鉴定标识;7. 不允许任何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设立;8. 从业人员及鉴定人员不允许在拍卖企业及相关经营行业任职、兼职。

四、对现有社会鉴定机构的清理

鉴于目前社会上现有的三百余家社会鉴定机构已经存在,应当依照制定的文物鉴定机构准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会同工商、公安、文化执法总队等相关部门限期清理整顿,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资质,纳入政府监督管理;不符合条件的撤销清理。只有严厉打击非法,才能给合法的文物鉴定机构以清净、和谐、有序的发展环境。

北京文物艺术品交易产业,还处在快速发展与提高的过程中,作为文物主管部门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这已不是单纯的商业经营,已逐步发展成为一项具有民族历史特色的文化活动。文化的发展是个积淀和萃取的过程,需要规范合理的秩序准则来维护,所以我们文物主管部门更要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和发展。

(作者为北京市文物局市场处副处级调研员)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