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世界遗产保护及其相关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十分关注的领域,鉴于这一体系的先进性、普世性和规范性,很快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并获得日益扩大的影响。这一保护体系中的世界文化遗产则是具有突出普遍价值,并受到严格保护的文化遗产对象。我国对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引入并实际运用,是在20 世纪80 年代,特别是1985 年我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7 年故宫等6 项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实现我国世界遗产零的突破以后,通过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等工作,使文化遗产的概念逐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普遍接受,并得到迅速普及,成为对我国既有文物保护体系产生较大影响的、既相互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又一保护体系。

近年来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世界文化遗产不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凝固不变的对象,而是一个博大的系统、一个发展的概念、一个开放的体系、一个永恒的话题。对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也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不断被检验、被证明、被修正、被丰富,在实践之中产生出更符合实际的新内容。因此,我们对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既不可能脱离特定的时空而形成,也不可能抛开人们对文化遗产价值的判断来认识。特别是在保护实践中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政府保护”与”全民保护”的关系

我们面对的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往往经过了数十年、上百年,甚至上千年风雨历程而有幸留存至今,其本体往往早已满目疮痍,其原生环境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特别是当地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关联和文化情感也日趋淡漠。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保护技术和工程手段竭力遏制文化遗产及周围环境的进一步破坏和恶化,但是如何避免当地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感情疏远,也应是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因为这种感情疏远造成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距离感的加大,将严重影响文化遗产事业持久健康地发展。

近年来,我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不断增加,就其保护规模来看,有向大型化、系列化发展的趋势。其中无论是大型考古遗址,还是城市历史中心;无论是文化线路,还是文化景观,都比以往文物保护的内涵和外延有所深化和扩展,与广大区域的民众生活更为密切。因此,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庞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不仅需要文物工作者和文物管理部门以”守土有责”的精神承担起责任,更需要广大民众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与有些学科不同,文化遗产保护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它无法成为一门孤芳自赏的学科,而必然接受广大民众的关注。为此,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需要与民众进行平等交流,积极向民众讲述文化遗产的过去、今天和未来,用平民化的方式说明自身工作的意义,让民众了解文化遗产与他们今天物质与精神生活之间的密切关联,使文化

能够为民众所理解。文化遗产是全民族共同的历史资产,只有民众共同的、持之以恒的自觉守护,才能培植出它应有的尊严,有尊严的文化遗产,才能成为全民族的恒久财富。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是最强有力的保护主体,”自上而下”的保护机构和行动贯穿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之中。相比之下,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早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在政府的引导下,民间力量对文化遗产保护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79 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澳大利亚委员会通过了《巴瑞章程》,在吸收《威尼斯宪章》精神的同时,强调古迹遗址的价值不仅包括其物质形式本身,而且包括其内容对社区的意义。

今天,珍惜和保护文化遗产的境界与能力,已成为国际社会对国民素养的评价标准之一,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使民众在生产、生活中不断加强对文化遗产价值和意义的了解,增强自觉保护意识,进而影响和带动更多的民众来关注、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积极倡导民众有权利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知情者和受益人的理念,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等工作中,在考古发掘和文物建筑修缮等工程中,在

建设和陈列展示等事业中,都应该积极取得广大民众,特别是当地居民的理解和参与。

世界文化遗产是一个宽广的领域,它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更是将来的。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它往往会被包装得高深、虚玄,甚至神秘。实际上,文化遗产是大众的,它们为大众所创造,也为大众所利用。尤其是在当前,文化遗产既面临”前所未有的重视”,亦面临”前所未有的破坏”,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和空前的基本建设过程中,每一处文化遗产的兴衰,无不和民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无不牵动着千家万户。只有大量当地民众积极投入到维护自己的文化遗产的事业之中,变”少数的抗争”为”共同的防御”,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才能大为改观。

二是”单体保护”与”整体保护”的关系

文化遗产依赖于背景环境而存在,它们的保护和保留如同树木和土壤的关系一样,树木失去了土壤,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就失去了生机,就变成了枯树。有背景环境的烘托,文化遗产才能彰显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才能真正成为城市文明的载体,才能受到社会的尊重,人们的珍爱,国家的保护。反之,失去背景环境的文化遗产,就不能反映或不能全面反映其应有的价值,甚至会成为孤立的”盆景”。因此,文化遗产与背景环境的关系,应该是个体与整体、局部与全部的关系。如果损毁了文化遗产的背景环境,不仅文化遗产的价值大大降低,它的延续时空也将大大压缩,甚至危及自身安全。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国际社会的普遍原则,特别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原则。真实性原则,就要求不得改变文化遗产的历史原状,要尽可能地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历史信息。维修的目的是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进行必要的维修时必须采用原材料、原工艺,所添加的部分必须具有可逆性,必要时可以还其本来面目。完整性原则,就要求将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作为一个整体,保护不仅限于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边环境,特别对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更要保护好整体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原貌。

文化遗产的背景环境,是全面反映文化遗产价值的整体,是其生存的土壤。保护背景环境与保护文化遗产本体同样重要。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都是很有限的,它们不能涵盖文化遗产的背景环境,许多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历史面貌,均与其背景环境密切相关,如果文化遗产的背景环境受到损害或消失,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及其本身价值也必然受到损害,它所反映的历史环境和历史文化内涵,也将处于孤立的、局部的和不完整的状态。

我们常看到一些历史文化街区,由于周围布满高楼大厦,漫步其中,犹如井底观天,难以体现原有的文化意境。一些传统建筑群,由于周围开发成繁华的商业网点或集贸市场,致使这些传统建筑群的背景环境所反映的历史地位、民族风格、地理形胜以及建筑风水等损失殆尽。尽管一些文化遗产本身得到了保护和修缮,但是仍然丧失了往日的光彩,其原因就在于文化遗产周边环境被破坏,直接影响了文化遗产本体所依托的社会生活方式或者是文化传统基础,直接导致文化遗产本体价值的损害。

国际社会从1964 年的《威尼斯宪章》到1994 年的《奈良真实性文件》,都侧重于对文物本体的保护。在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中,也偏重于对文物范围内各项历史要素的保护,仅在确定保护范围的同时,根据需要设立一定规模的建设控制地带或缓冲区来控制其周围环境,有的城市公布了若干历史文化街区,所有这些远远不能满足维护我国历史性城市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需要,致使上百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一些严重的已经面目全非。

2005 年10 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 届大会通过的《西安宣言》提出对文物建筑、文化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周边环境进行保护,以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完整性和多样性的破坏。宣言强调在具体的文物保护实践中,需要通过规划手段和实践来保护和管理周边环境,使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扩展到更大的甚至城市总体的空间范围。侯仁之院士认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大会提出历史建筑的重要性和独特性来自于人们所理解的其社会、精神、历史、艺术、审美、自然、科学或其他文化价值,也来自于它们与其物质的、视觉的、精神的以及其他文化的背景和环境之间的重要联系。这一点非常重要。”

三是”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源”的关系

今天人们在深入思考和研究,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文化遗产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和促进作用。现存的文化遗产是一部物化了的城市发展史,是城市灿烂文化的稀世物证和重要载体,是市民与遥远祖先联系、沟通的物质渠道,这些深层价值是难以用经济价值衡量的。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往往并不是简单投入和直接产出的关系,相对于一些传统的行业如工业、农业、商业,文化遗产事业的贡献难以直接统计,特别是与一些新兴产业相比,巨大的综合效益更不容易使人们清楚地认识。

因此,需要填补长期以来缺乏文化遗产事业的综合贡献测算标准和体系的空白,使文化遗产事业在社会上确立应有的地位,让社会更加理解、支持文化遗产事业。正确认识文化遗产事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还将为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提供决策依据,从而达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与社会经济的同步发展。尽管文化遗产的形态特征各有殊异,价值作用各有所别,但是均要按其不同的特征与属性,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开展文化遗产的普查、登记、记录、整理、展示、研究、传承、利用等措施,实现继承和弘扬文化遗产的目的。

尽管文化遗产因其深刻丰富的文化内涵为世人所珍视,受到国家的保护,但在人们认识、理解和利用它们之前,并不能自行转变为可以为人类生存服务的文化资源。随着原有生产、生活方式的消失,一些文化遗产对于现代人来说甚至难以理解,它们的文化内涵在未被解释的状态下无法自行显示,也无法转化为文化资源。文化遗产机构和专家通过对文化遗产进行系统地收集整理、深入地研究,并采取生动通俗的方式向社会传播,正是这一系列努力,创造了文化遗产向文化资源转化的条件,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不仅得以保留,而且得以广泛传播。

值得注意的是,文化遗产保护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两方面内容。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轻视,往往是因为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过于物质化。因此,关于文化遗产保护,长期以来存在两种不正确的看法,一种认为文化遗产必然是当代城市发展的弃物,保留只是暂时的,当城市发展需要时必然会让路于”现代化开发”,目前这种观念经常会被来自城市决策者的言论或者开发商的行为所证实;另一种认为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城市发展势必要牺牲文化遗产,城市决策者能够做到的只能是将这种牺牲降低到最低程度。应该说,这些认识既是缺乏正确城市发展理念,也是对文化遗产缺乏正确价值判断造成的。

如果只把文化遗产当作一种物质,我们就会随心所欲地处置它;如果也把它视为一种珍贵的精神,我们就会永远守卫着它,以它为伴,以它为荣,甚至把它作为生命的重要的一部分。同时,文化遗产不属于我们这一代人,我们无权定夺它们的命运,我们只是后人委托的文化遗产保管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也不仅是为了保存珍贵的历史遗存,用作展览、旅游、开展文化活动,更为重要的是留下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精华,保护历史传统文化的载体,从中滋养出新时期的文化精神。

文化遗产资源是一个城市文化品位的重要表现,是一个城市文化个性的生动体现。对于一座城市来讲,保护文化遗产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文明程度的标志”,而且是为城市的未来保存历史,为城市的发展保存资源。一座城市经济越发达,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越高,保护文化遗产就越显重要。城市现代化的方方面面都不可能凭空而降,它的每一项因素都离不开文化,历史与现代是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一个文化本位的城市,是有价值的城市,同时,这个城市的经济发展也必然充满活力。因此,文化遗产应该作为城市发展的文化资本,作为创造文化城市的基础。

四是”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利用”的关系

在文化与社会的公共性日益加强的今天,文化遗产不应该只是少数专业工作者呵护的对象,不应”养在深闺人未识”,而应当融入文化和社会,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进一步诠释和丰富它的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在城市化加速进程中,文化遗产更无法藏身于世外桃源或自外于当代社会, 保护也不意味着与民众和当代生活的隔绝与封闭。因此,保护文化遗产不排斥对其合理利用,而且合理利用是最好的保护。但是,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只有在保护的基础上,才能谈到合理利用。

从世界历史性城市的发展趋势看,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发展并不矛盾,处理得好反而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如果仅仅把文化遗产当作是一件珍稀物品”保留下来”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发掘文化遗产中的精髓,为人类现代生活服务。文化遗产只有通过适当地发挥作用,通过特定的方式被大众所关注与分享,才会使文化遗产事业具有更加强盛的生命力。在物质文化比较发达、精神需求日益增长的当代社会,经过适当规划和管理的文化遗产利用,无疑是对文化遗产积极保护的方式。

文化遗产应该在被观赏、被分享中被保护、诠释和延续。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具有广阔的前景,并将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世界各国政府在制定相关文化政策时,不可回避地要考虑投资维护文化遗产可能带来的综合效益。人们普遍认为,利用文化遗产向全球社会提供各种文化消费服务,不仅提高人类社会的生活质量,更好地履行保护文化遗产事业使命,同时还提高社会就业率,提高广大民众收入。

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的底蕴,文化底蕴是否深厚,不仅在于我们曾经拥有过多少灿烂文化,更在于我们今天还能拥有、感受到多少优秀遗产文化,特别是保护、传承、利用好已有的文化遗产。处理好保护与利用、

与发展旅游的关系,就能得到可观的综合效益。现代旅游不仅是一般的看山、看水、看古建筑,而是要看历史、看文化、看特色。随着旅游从走马观花式的观赏旅游逐步过渡到体验、品味和参与型旅游,文化旅游正在成为旅游活动的主体,而文化旅游的主要内容就是寻觅文化遗产的踪迹。

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 年,我国将成为全球入境旅游第一大国。通过文化遗产旅游所实现的经济价值只是它的最表层价值,文化遗产的经济社会价值还应综合评价。文化遗产管理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向文化遗产所在地及旅游者宣传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人人都能够方便地接触到文化遗产并理解文化发展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有了这种接触与理解,人们就会意识到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对文化遗产所代表的文化的尊重,以及对文化遗产所在地和文化遗产拥有者的利益和平等权利的尊重,是人类共同的义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绝对不仅只是为了以赚钱为目的的旅游或娱乐,而是对历史记忆的学习重温,是国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文化遗产涉及国家的文化身份认同,从社会学的意义上说,它们被视同为共有的信仰和情感,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文化角色和身份,是国家或城市的核心情感和象征。因此,我们有理由说世界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及其文化的身份证。保护文化遗产所需要的行政管理水准,是国家现代化的训练过程,这些目的超过单纯的文化遗产本体保护的范围。

(作者为故宫博物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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