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是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问题,合理利用为保护提供了可持续的保证。文化遗产的利用问题随着保护对象类型和人们对保护对象价值认识的发展而变得越来越重要。利用已经成为建立文化

与当代现实生活之间联系的基本途径。

文化遗产的保护源自于对历史纪念物的保护。历史纪念物的主要价值在于对历史发展的重要阶段和事件的见证作用及文献价值,或对人类审美趣味、艺术创造能力的表达。对于它们的保护也是针对这种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保护。由于它们所关联的是已经消逝的历史或人类的伟大艺术作品,是关于历史的记录,这种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都具有不可再现性,任何对这类保护对象的改变都可能影响它们价值的表达。把它们作为一种类似于

的“展品”固定在特定历史瞬间的状态上,成为针对这一类型对象的基本保护方法。

与之相对应的利用则是“展示”。通过恰当的方式向公众展示这些历史纪念物,帮助公众建立对相关历史的认识和尊重,成为历史纪念物类型文化遗产通常的利用方式。从展示的形式上,则可根据历史纪念物的不同形态,或作为重要的景观展示其外部形态。这种方式作为较早和目的最为清楚的、能够体现保护专业要求的展示,成为了一种经典的利用方式,并对以后的各种利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我国大陆地区,这种利用方式同样是一种基本的、得到广泛认可的利用方式,并受到相关规定的法律保障。这种情况同样是基于对文化遗产保护对象的基本认识和价值理解,并由大陆地区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所决定的。

20世纪90年代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开始强调对文化多样性和作为整体文化的保护。对于发展趋势,有学者曾做出这样的总结:“从城市肌理到场所精神,从已经逝去的到仍然保持活力的,从过去的到现今的,从不朽到短暂,从凝固到变化,从巨大到微小,从专家到爱好者、大众,从实物到传说,从中心到边缘以及从分级到整体和综合。”这种变化影响着保护方式,也影响着利用方式。

在保护对象方面,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历史城镇的保护成为世界各国开始关注的问题。城镇保护与更早出现的村落保护一样,提出了一个如何对仍然保持着传统文化活力的对象保护问题。对这样的对象保护,在方法上应当不同于对历史纪念物或艺术作品的保护,延续它们的生活是保护中不可忽视的基本问题。20世纪90年代,文化景观作为反映文化与自然相互作用的新遗产类型出现在世界遗产名录当中,促进了人们对保护对象价值、保护方法的思考,延续其原有的使用方式,已不再仅仅是利用的问题,而成为对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措施。

中国大陆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遇到了同样的问题。199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包括了浙江兰溪的诸葛村、长乐村两处民居村落。它们所具有的活态特征对当时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和保护方法都提出了新的挑战。1997年,丽江、平遥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作为世界遗产,其保护不能简单按照1982年之后逐步形成的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方式进行,需要确定适合其世界遗产价值的保护管理体系。而这一保护管理不仅应当关注于丽江和平遥的物质形态的历史遗存,即建筑、城市结构、空间和环境,还必须关注于城市中的非物质文化特征的保护,延续城市生活,保持城市活力。

促进对文化遗产利用问题思考的另一个因素是欧洲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面临的城市更新问题。一些老的工业城市随着原有产业的衰退,造成城市郊区化的发展、城市中心人口减少和城市吸引力下降。重新给这些城市注入活力,使其重新恢复生机,成为城市更新运动发展的内在动力。这些城市由于并不存在大规模扩张的要求,也没有庞大的财政力量支撑进行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它们面对的是如何赋予大量被废弃或半废弃的旧建筑新的功能,使生活重新回到城市中心区,使城市重新具有活力。这些需要更新的建筑并不一定是历史纪念物,甚至也不是重要的历史建筑,它们更多的是一种历史遗留下来的、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遗存。对这些建筑的使用可以更多、更充分地考虑现代生活的要求。更有一些建筑在更新过程中,被赋予全新的使用功能,内部被彻底改造,仅有与城市街道界面有关的建筑立面得到了保留。这样的一种老建筑的更新、利用方式由于大量发生在历史城市当中,对人们思考作为文化遗产的建筑利用同样产生了影响。特别是一些得到更新、被改造了的建筑,在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发生变化之后,被列为文化遗产甚至成为世界遗产,其此前进行的更新、利用方式才被人们更广泛关注、讨论,进而影响到对其他作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的利用方法,如德国埃森关税同盟煤矿工业区的更新和利用。

欧洲城市的更新运动影响了相关保护机构对利用在保护中作用的看法。在城市更新运动发展最为成熟的英国,作为主导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英国遗产”就把赋予历史建筑适当的使用功能看作是历史建筑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准。2011年“英国遗产”发布的《保护伦敦》的报告中便把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作为得到保护的标志。而《保护伦敦》报告中例举的案例中绝大多数建筑都被赋予了与其原有功能不同的新的使用功能。

包括遗产在内的历史建筑利用目前至少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展示层面的利用,所适用的原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提出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第二层次是仍然保持活态特征的文化遗产,如历史文化城镇、传统村落等原有功能,延续的生活已经成为其遗产价值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三层次则是那些原有功能已经消逝、具有一定遗产价值的历史遗存,需要通过被赋予新的功能融入当代生活,并因此而获得持续的关注和有效的维护,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三个层次的利用必须服从于价值保护的基本原则。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利用方式,都必须确保其所具有的遗产价值得到保护,并在利用的过程中得到适当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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