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修复理念一直是国内外专家争论不休的一个热点话题。现代的文物保护修复理念源于西方,以意大利著名文物保护修复专家布兰迪(Cesare Brandi)的专著《文物修复理论》(1963年)为代表。此书提到了文物保护修复所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可辨识性原则。所谓可辨识性原则,是指修复部分与文物本体应该有所区别,远观不致导致整体不协调,近观则应能辨别出修复痕迹,而不需借助其他高科技手段。该原则在国内也逐渐为人广泛提及并接受,但也不乏怀疑反对之音。如著名文物保护专家陆寿麟、陕西省考古研究院路智勇等均认为绝对的不可识别是不存在的,应该辩证地对待“可识别原则”,不能一味机械照搬(源于:路智勇《试论“可识别”原则的相对性——兼
物保护修复中可识别程度的把握》一文)。在此,笔者也认为不应迷信布兰迪的可辨识性原则,在高超的传统修复技艺及高科技可以辨识修复痕迹两者的引导下,修复不应该拘泥于现在的可辨识:远观一体、近观有别,而应该放宽其标准,使得修复文物最大程度的表现文物所要传达的信息。
首先,中国的传统修复技艺在某种意义上说,属于我们常言的三种修复(美术修复、陈列修复和考古修复)中的美术修复。比如,书画修复和陶瓷器修复在补全的基础上,还会以做旧、全色这一步骤作为修复的终结点;
修复最终也会以作伪锈而告终,对修复补配好的部位从里到外都要做上锈色,加以掩饰修饰。从而使得修补复原之部位与器物本体部位“浑然一体,补处莫分”,达到让观赏者无法识别修复痕迹的效果。这一高超技艺历来是衡量传统修复技师修复工艺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修复技师的法宝和绝活。但是,支持布兰迪保护理念的修复专家却认为这个“绝活”只是所谓的画蛇添足,因为它损坏了文物本身的原真性,会给观众传达错误信息。故将其称为“过度修复”,是不应该采取的、有所欠妥的。
中国传统修复技师所修复文物大多数属于艺术品,它们有极其重要的艺术价值。修复师在修复每件文物前,会根据此件文物应该向观众传达的信息来决定修复方法。当一件文物的艺术价值大于历史、纪念等价值时,笔者认为对它的恢复原状应该指恢复文物在所处时代展示的艺术信息。它在当时时代便是一个艺术品形象,因此观众只有融入到其艺术价值中才能体会到它所包含的其他价值。这就要求修复不应该停留在“远观一体,近观有别”的层次上,应该更注重艺术的完整性而无所谓距离远近。
其次,现今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引领着文物保护修复技术及科学鉴定技术迅猛的提高。高超的修复技术提供了文物重新展示其艺术价值的可能性;在文物修复之前,完整的修复档案记录了对文物所采取的各种修复手段;科学的鉴定分析可以鉴别出修复痕迹,从而防止所谓的“以假乱真”。因此,完全的不可辨识是做不到的,即使是美术修复中的痕迹通过科技手段也可以判断出来,所以也就不存在过度修复会给观众或研究者带来错误信息的情况。
再次,考虑到观众的心理。追寻完美是大多数人的普遍心理,尤其是对一个具有艺术性、历史性、在观众心中有较高地位的某件物品而言,这种对完美理念的追求会更加强烈。对于一个充满艺术气息的文物,我们想了解的是它在当时的社会是什么状态?当时人的审美观如何?它和我们现在有什么区别、联系?对我们有何启发?……在欣赏这些艺术品时,观众脑海里会浮现诸如此类问题,在寻找答案的过程中,文物便与观众融为一体,这不正是
教育向公众传达信息的一个重要通道吗?——使文物与观众对话。我们的目的在于了解过去,而不是看着它破旧残损的面貌去想它是怎么经历多年的风雨剥蚀的(不包括有特殊意义的历史价值),我想这个问题不是多数观众的主要问题。
第四,陈列修复和美术修复本质是相似的。对残缺部位的修复补全,使所修复的文物能够最大程度地展示其原来面貌,让观众理解其中蕴含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等。在陈列修复中,当对缺失信息掌握有充分证据时,是可以将其补全的,因此补全部位便是合理的,至少在当前是合理的。美术修复只是将做旧上色这一步演绎得更到位,使所修复文物看上去完整无缺、丝毫不损。因此,陈列修复和美术修复对残损部位的补全都是建立在当时对证据的充分掌握的基础之上。也许多年后这种补全被认定是错误的,那么两种修复都错了,都必须去除。这个问题就回归到修复材料的可再处理性了,只要美术修复采用可再处理的材料来补全做旧,那么修复部位就可以被再次处理且不伤害文物本体。因此,美术修复也不会对文物及文物所传达的信息造成影响。
最后,中国的传统修复技术历史悠久,是中华民族可贵的文化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存在有它的合理性、及其重大价值,我们有义务使这项遗产发扬光大、继续传承并发展。在传统修复中,残缺器物补全做旧部分与器物本体之间的和谐性、一体性是衡量修复师修复技艺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在对“天衣无缝”的追求过程中,修复师的技艺逐渐得到提升,我们得以重视的文化遗产也有了活力,可得以更好的传承和发展。如果这一点不受重视,修复师的高超技艺也较难体现,常言道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逐渐地,我们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会丧失生命力、止步不前。这将是人类的一大损失。
当审美标准达到一个新层面时,我们就应该以新视点重新审视我们的行为。通过对上述几个要素的权衡,笔者认为,在对文物残缺部位信息充分掌握的前提下,对于那些并未包含有特殊意义的历史性信息的残损物件的修复可以朝着美术修复的层面发展。但是,应该遵守文物修复的各种规章制度,准确并详细记录该文物修复的全过程,采用的修复材料也应符合文物修复的标准。不能因为过度追求完美,而忽视这些重要的环节,相反,应该是在这些因素满足的条件下,竭尽所能,发挥出修复技师的所有法宝,最大限度地呈现文物自身美。修复理念没有一个固定标准,合理即可。我们借鉴西方的文物修复理念,同时结合我国的修复实情加以中国特色化,使我们伟大民族的宝贵遗产得以传承。
以上为笔者对文物修复可辨识性理念的一些拙见,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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