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年代,中国军队素有保护文物的优良传统。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太岳军区组织力量抢救《赵成金藏》,冒着生命危险突破日军封锁,将全
部藏经安全转移。解放战争胜利前夕,我军不断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向全国各地进军步伐加快,如何有效保护各战区文物被放到重要位置。1948年到1949年,党和军
队领导人曾多次下发指示要求部队注意保护名胜古迹等历史文化遗产,并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在中央军委致前线指挥领导人的电报中,在中央军委关于保护工业区、
保护北平文化古迹的电报中,在中央军委颁布的入城八条纪律中,在中央主席毛泽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等等,均有关于保
护名胜古迹,保护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及城市公共设备等相关要求。1949年1月,在发给平津战役前线负责人攻城(北平)部署的电报中,毛泽东主席曾特别强调
:“此次攻城,必须做出精密计划,力求避免破坏故宫、大学及其他著名而有重大价值的文化古迹。”并要求对城区各部分进行精密调查,要使每一部队的首长完全明
了,哪些地方可以攻击,哪些地方不能攻击,绘图立说,人手一份,当做一项纪律去执行。1949年1月14日,华北人民政府训令《为保护各地名胜古迹、严禁破坏由》第
五条规定:“凡有价值之宫、观、寺宇及名胜场所等,禁止军队及其他机关拆毁占用,并应委定专人住守管理,加以保护……”。1949年3月,解放军向全国全面进军之
际,由梁思成主编的《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的手刻油印本发至军中,供解放军作战和接管时使用,为有效保护各地重要文物建筑发挥了巨大作用。

1967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国家财产,节约闹革命的通知》。通知第四条为:“对文物、图书要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
不许随意处理和破坏”。中央军委作为发文单位之一,在“文革”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充分发挥了部队保护文物的重要作用。

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26条明确规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军事禁
区、军事管理区内的自然资源和文物。”目前,该法的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本条款原样保留。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文物保护方面的规定。上述《保护法
》的出台,使营区文物的安全整体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众所周知,南京军区营区内文物古迹众多,为了保护好维修好营区内包括原中央陆军军官学校大礼堂旧址、国民政府中央监察委员会旧址、颐和路民国公馆区等
一大批重要的历史文物,2005年7月22日,南京军区出台了《南京军区部队营区文物古迹保护暂行办法》,称得上部队第一个有关文物保护的专项规定。本办法对古迹的
界定、权属、使用、修缮、保护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操作性强。但这一文件属于内部发行的通知,主要由部队组织人员起草,所以难免存在一些不够规范,仍需
改进的地方。

在南京军区、国家文物局的有关领导和文物法律学界专家的共同努力下,2007年9月13日,《南京军区营区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通过,为部队保护文物
的历史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该《暂行办法》分为总则、职责、保护与修缮、奖励与处分和附则等五章,共22条,自始至终严格秉承文物保护的方针、原则和政策,
无处不渗透着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之精神。《暂行办法》的保护管理对象是军事管理区内的所有不可移动文物,其范围与《文物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一致,即“军事管
理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相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
意义或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等。”该办法将负有保护营区文物职责的单位分为三种级别:其一,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军区
营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其二,有营区文物的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基建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营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其三,部队各级管理使用营区文物的单
位,应积极协助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此外,各级司令、政治、后勤(联勤)、装备机关的有关部门也应履行营区文物保护的职责。接下来围绕营区文
物的修缮、添建、拆除、迁移和改造等一些方面专章作出明确规定。主旨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文物保护的要求,采取措施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确保文物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章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条款,结合种种文物保护或破坏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奖励或处分的规定。

该《暂行办法》之意义可谓重大,在文物法制史上当享有重要地位。首先,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有关部队营区文物保护管理的法律,在中国法制建设中属于
开创性的工作。其次,依据《文物保护法》制定,将《文物保护法》中最重要的原则、措施和程序结合部队实际作出了具体规范,有利于部队同志依法依规办事,也有
利于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和部队文物主管部门协同依法依规办事。第三,营区文物得到了更多一层的保护,同时,文物保护法在营区得到更有力地贯彻实施。

2009年3月,解放军四总部即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军队营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后营[2009]119号),要求全军
切实加强宣传教育、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充分认识军队营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国家和军队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军队营区文物保护的法规
体系,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和管理水平。同时,《通知》中明确要求军队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军队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军队营区文物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
,全面了解和掌握文物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和存在问题。《通知》开启了全军文物普查和保护工作的新历程。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
神,部队还举办有关营区文物现状调查、保护和管理的培训班。

总之,中国军队保护文物历史悠长,相关法制建设可以有更大发展。笔者认为上述《南京军区营区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可作为营区文物保护办法的范例,可
在此基础上,在近来中央军委加强部队法规建设力度的大背景下,结合法律实施情况和部队自身特点,在全军范围内制定一部层次更高的部队文物保护法,作为文物事
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将更为突显,影响将更为深远。同时,对部队传统文化建设、素质的提高,亦会有巨大的促进作用。此外,目前国防教育基地设立在各地方
的文保单位,同样也可以探索在部队营区内建立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的做法,让战士在日常训练、学习和生活中受到耳濡目染的影响。将来,若条件成熟,可将地方的国
防教育基地与营区传统文化教育基地结合,促进地方和部队的文化互动。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