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中国文物报》(2015-03-17)作者:李晓东
最近,国务院令公布了《博物馆条例》,这是我国博物馆法规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我国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在文化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十年磨一剑。《博物馆条例》从研究、起草草案、讨论征求意见,到草案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调研、征求意见、修改草案等,直到最近正式公布,前后经过近十年时间。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博物馆有了快速发展,特别是建立了许多非国有博物馆,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等,在社会上产生的影响和发挥的作用愈来愈大。在这样新的形势和环境下,条例草案内容必须作出必要的调整,对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作出相应规范。从现在公布的条例内容看,在这方面做的是好的,是成功的,充分体现了时代精神和特征。《博物馆条例》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特点之一,坚持博物馆公益性。博物馆事业是公益性事业,是为公众服务的文化设施,它的设立和存在,就是提供社会服务。条例的规定体现了博物馆公益性质,比如第二条即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非营利组织。必须规范和引导博物馆(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在对自身的管理中,遵循这一原则。它是博物馆的生命力和活力的源泉。
特点之二,坚持公平对待的原则。我国目前有几千座博物馆,其中非国有博物馆比例不断增加,在法律规范中,对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应坚持公平对待的原则。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这一原则是正确理解和贯彻条例的重要依据。
特点之三,区别要求。《博物馆条例》规范对象是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在这些博物馆中,馆舍条件、藏品状况,专业人员情况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对博物馆业务活动不宜作出统一规定,应区别情况提出要求。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要求,也难以落地,真正发挥作用。条例在博物馆开放时间、鼓励免费开发、规范展览陈列主题和内容等方面,根据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基本情况,作出了一些要求,是实事求是的,不仅有利于执行,也有利于群众监督,还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博物馆自身优势,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博物馆条例》的公布实施,使我国博物馆有了层级高的法规规范。此前,1979年,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印发了《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1986年,文化部印发《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2005年,文化部公布了《博物馆管理办法》。这些文件在文物法律体系中,都属于规章,从层级上讲,都处于法律、行政法规之下。因其层级低,法律效力受到限制。在《文物保护法》中有一章是“馆藏文物”,是规范博物馆收藏的文物,不是规范博物馆。我在1990年代曾建议先制订博物馆条例,在执行中积累和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在条例的基础上制订博物馆法。目前,《博物馆条例》已正式公布,我们应大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积累和总结博物馆建设和博物馆事业发展经验,为制订博物馆法创造条件。
《博物馆条例》在层级上属于行政法规,它的公布和实施,将丰富并发展我国的文物法律体系。文物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规部分,已经有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涉外考古工作管理办法》《长城保护条例》《名城保护条例》《风景名胜条例》,现在又有了《博物馆条例》,所以说中国特色文物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这个层级的法律规范得到进一步发展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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