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中国文物报》(2015-03-24)作者:湖南省博物馆馆长 陈建明
《博物馆条例》的公布标志着博物馆行业第一个全国性法规文件正式出台,对我国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博物馆文创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崭新的机遇。针对《条例》涵盖到的与博物馆文创产业相关内容,在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及总结湖南省博物馆近年文创产业开发与经营做法的基础上,浅谈以下几点感受:
一、《条例》明确博物馆可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并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为博物馆发展文创产业的合法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博物馆能不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多年来已经成为困扰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免费开放实施以来,博物馆文创产业与已有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规定产生了不少矛盾,比如有相关规定:博物馆科级以上干部不能兼任博物馆文创部门或公司的负责人,在实践中变得难以操作。湖南省博物馆近年文创产业从内设部门到独立经营的现代公司,再到暂停公司运营,又恢复成为一个内设部门的发展历程,与这种管理机制上的不清晰是有很大关系的。其实,博物馆的“非营利”与博物馆开展商业经营活动而“盈利”并不矛盾,它们是不同范畴的两个不同概念。并且,博物馆以经营活动、文创产业为代表的“获利”行为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充分满足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开源”。全球范围内博物馆事业发展的经验早就告诉我们,博物馆资金来源本身就应该多渠道、多元化,而博物馆文创产业注入的活力更是对博物馆的社会知晓率、社会影响力、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把“博物馆带回家”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时,《条例》规定“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这其实是对博物馆经营活动的范围、性质等进行了规定,从制度设计层面要求保障博物馆的商业经营活动不至于损坏博物馆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宗旨、定位及声誉,很好地兼顾了博物馆经营效率与公益两个方面的平衡
二、《条例》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进一步明确了博物馆发展文创产业的路径。
湖南省博物馆近十年的文创产品开发,充分借鉴“创意产业”的研发理念,深入挖掘馆藏资源特色及内涵,将其转化为博物馆文创产品的特殊形式及载体。例如,马王堆养生枕系列产品是以“马王堆”汉墓出土文物为依据,在产品的外观设计、材料、制作工艺、功能原理等方面参照了出土文物中的医简、帛书、帛画等数十年的研究成果研发而成。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湖南省博物馆自主研发和设计的博物馆文创产品先后获得各类旅游商品博览会、文化创意产品、科技进步等10余个奖项。此外,要走产业化发展道路,既需要丰厚的文创产品库、多样化的产品系列,还需要从理念识别、品牌策划、营销策略等诸多方面整体规划。对此,经过近年的有意培育,湖南省博物馆已经形成了17个文创产品系列300余种的产品库,而且在湘博改扩建的契机下,结合外部资源,形成了新馆公众服务与文化创意策略及产品开发识别系统,并立足市场,系统分析受众数据,开展消费者与观众分析,制订了文创策略和开发理念,并开展了品牌规划、知识产权保护等宏观层面的研究与探讨。同时,湖南省博物馆抓住了国内旅游市场近十几年的迅速发展,针对长沙旅游市场的独特性,结合博物馆的观众构成与调查,在了解到湘博的观众中有近7成是国内外游客的情况下,开发了有针对性的文化创意产品,进行了有效的旅游营销,从而取得了年销售额达600万元的好成绩。
通过对《条例》的学习、理解,并反思我们的做法,《条例》作为全国文博行业的纲领性指导文件,对如何发展博物馆文创产业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条例》还明确,“博物馆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主管部门制定”,因此,下一步要将《条例》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主管部门制定与《条例》相关的办法或细则等配套政策。个人认为,《条例》配套政策的制定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博物馆资源的艺术授权问题。博物馆是非营利机构,其资源为公益性,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博物馆要发展文创产业,用以获取利润反哺事业发展,必然需要先解决谁来合法使用博物馆资源,怎样使用等问题。参考国际上艺术授权的模式,个人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将博物馆资源采取艺术授权的方式,不但可以扩大博物馆资源的使用率,而且可以维护博物馆的合法权益,有力保障知识产权。
二是文创产业的运作模式问题。结合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的运作模式,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紧密结合市场,建立了产权明晰、自主经营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于博物馆的文创产业来说,有其特殊性,如何引入市场机制,调动积极性,是让博物馆的文创产业走内设部门还是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然而,对于博物馆而言,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有专门的配套政策引导、规范与支持。
三是博物馆发展文创产业的激励机制问题。博物馆文创产业经营收入,按照“非营利组织”的普世原则,是“禁止利益分配”的。因此,如何调动博物馆及其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以及更广范围内调集人才、技术,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进入博物馆文创产业领域,从而做大做强文创产业投融资主体,真正实现博物馆的自我造血功能,需要国家有更明细的激励政策出台,这些政策尤其体现在明确出资人、受益人、剩余利润的分配机制、政策配套、税收减免等方面。
总而言之,《条例》为我们提纲契领地规定了博物馆发展文创产业的原则性内容,从思想上、法规上有助于社会各界加深理解什么是博物馆的文创产业、博物馆为什么要开发文创产业,博物馆如何进行其文创产业开发等问题。最后,相信在《条例》这个政策“加速器”的指导下,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的春天不久将会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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