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中国文物报》(2015-05-29)作者:段勇

《博物馆条例》第一个之最是“来之不易”。《博物馆条例》早在十多年前便开始酝酿。2007年国家文物局完成起草,2008年上报到国家,从此开始漫长的沟通协商过程,最终达成共识。2013年10月,报到国务院审定并通过审议。

第二个之最是“意义重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博物馆条例》在这个大背景下应运而生。作为博物馆领域级别最高的法律,《博物馆条例》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在文博领域的体现,也为我国博物馆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第三个之最是“最大的亮点”。明确要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这说明过去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比如非国有博物馆设立的门槛较低,监督管理相对较松,政策扶持远不如国有博物馆。《博物馆条例》保证了非国有博物馆的责、权、利三项统一,不能只有要求没有扶持。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在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趋于一致。过去两者法律身份存在一些差异,最典型的特征是国有博物馆身份是事业单位,而非国有博物馆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博物馆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创办者要保障非国有博物馆的运行,还受到一些歧视性的规定。比如非国有身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却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是矛盾和不公平的规定。

第四个之最是“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着墨最多”。相关条款约占四分之一。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占大量比重是由博物馆性质决定的,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大部分博物馆纳入国家财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既然取之于民,便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过去十年,博物馆在社会服务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但还要反思在社会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服务方面、残疾人服务、老年人服务等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据国家文物局统计,在2870家县级行政区域中有1200家没有博物馆,他们在享受博物馆文化服务方面受到了局限。残疾人方面,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残疾人参观博物馆仍有不少困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中国进入老年社会,老年人是最有闲暇时间的,但我们有多少活动是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所以这方面同样大有可为。

第五个之最是“明确规定不得收藏来源不合法或者来历不明的藏品”。这是国际博物馆界共同的职业法则,需要严格遵守。另一个方面,条例明确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买卖文物,但有些馆甚至是省级大馆,文物商店与博物馆没有分隔开,这属于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文物商店必须与博物馆脱钩,否则就会损害公信力,危害博物馆的信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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