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中国文物报》(2015-05-29)作者:郭长虹
仔细阅读过《博物馆条例》的人不难发现,该《条例》共有47条,其中第四章“博物馆社会服务”占有11条,比例将近四分之一。由此,笔者对这11条做一简要的分析。
突出强调了博物馆的教育职能。解析《博物馆条例》第28条至38条的内容,有一个突出的特色即是“公共性”。“公共性”原则体现在博物馆开放上。第28条规定:“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第29条规定:“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由此点明我国博物馆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
关于博物馆展览有三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是“主题和内容”,强调博物馆举办展览,其主题内容应符合一定的原则和要求。第二个关键词是“宗旨和特色”,博物馆办展原则与办馆宗旨是相适应的,应突出博物馆的藏品特色,这是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要求。第三个关键词是“备案”。“备案”的作用至关重要。
强化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第一个关键词是博物馆“开放经费”。第33条里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这意味着博物馆的免费开放,从一项惠民政策上升到法律规定,并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第二个关键词是“特点和创意”,条例的第34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博物馆在运用新技术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来推广博物馆的文化理念,拓展博物馆的服务能力和教育触角这些方面,各地博物馆有很多很好的经验,国家文物局也做了很多工作。
加强博物馆与教育相结合。条例中有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政策措施。”即把学校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结合到博物馆参观中。另一个关键词是“博物馆研究”,即对博物馆怎样为公众、社会研究提供支持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过对上述关键词的梳理,我们可以总结出《博物馆条例》的显著特点:一是紧紧围绕“公共性”原则定义博物馆的角色和职能,充分体现出博物馆属于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的文化类基础设施这一理念。二是博物馆的质量是国家文化发展质量的标志。博物馆作为一个标志性的公共文化设施,其发展水平如何,基本上能够反映一个国家文化发展的水平和阶段。三是博物馆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具有双重公共职能。首先,博物馆作为文化机构是文化遗产的守卫者,担负着国家和人民财产“受托者”的角色;其次,博物馆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担负着社会文化服务使命。博物馆是利用珍贵的资源来完成对公众的教育工作。第四,博物馆是公益教育、公民人格养成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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