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中国文物报》(2015-08-18)作者:刘瑞
对今天的大多数文物人来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拥有不同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志、相关资料档案和保护机构——一般我们称之为“四有”工作——好像是一个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现行文物保护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究竟我国从什么时候开始提出相关概念,一个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究竟该划多大,却很少有学者开展较为深入的论述。而即使在此问题上有数的研究,也都把“四有”开端定位于1961年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虽从现行法规看情况确实如此,但类似概念的提出是否还可以更早,则久无探究。在偶然的一次阅读中,笔者注意到了几条过去不为人所注意的,黄文弼等先生在1935年于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委员任上提出的提案(下称“黄文弼提案”),对了解有关概念的发展甚有裨益,故具引其文并略作分析,不当处,祈智者斧之。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与“黄文弼提案”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是中华民国时期设立的文物管理机构。其前身古物委员会1928年成立时隶属于大学院,1929年大学院结束后则改隶于教育部。古物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继在《古物委员会工作汇报》序中指出:
迨国民政府成立,蔡孓民先生长大学院,设各种专门委员会,本会始获成立,聘委员若干名而属继主持之。嗣教育部成立,本会即直隶于教育部。其初会址设于上海,至十七年北伐成功,更设北平分会,以代当时私人组织之北平文物临时维护会。时军事初定,北平文物赖以保存者尤多。嗣以北平为数百年故都,众议迁本会于北平,即以分会团城会址为本会会址。
1930年国民政府办法《古物保存法》,指定应成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负责相关事宜。但相关制度与委员会设立,则要等到1932年5月16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之后。1933年1与10日,行政院聘任张继、戴传贤、蔡元培、吴敬恒、李煜瀛、张仁杰、陈寅恪、翁文灏、袁复礼、马衡及内政、教育部代表二人,国立各研究院、国立各博物馆代表各一人,“会同组织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1934年7月12日行政院聘李济、叶恭绰、黄文弼、傅斯年、朱希祖、蒋复璁、董作宾、滕固、舒楚石、傅汝霖、卢锡荣、马衡、徐炳旭等为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委员,指定傅汝霖、滕固、李济、叶恭绰、蒋复璁为专门委员,傅汝霖为主席,在行政院召开成立大会,“依照中央古物保存法之规定,为全国保管古物法定主管机关”,并于11月1日启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关防”,教育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正式运行。
1935年,行政院“兹已中央二十四年核定概算,该会应即尊令紧缩,归并内政部”,训令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由教育部改隶内政部,以许修直为主任委员,延聘叶恭绰、滕固、李济、蒋复璁、朱希祖、马衡、董作宾、徐楚石、徐炳旭、黄文弼、袁同礼、卢锡荣、张锐等为专家为委员,指定滕固、李济、叶恭绰、蒋复璁为常务委员,与9月5日“继续启用关防,在内政部开始办公”。1935年11月19日,立法院颁布修正《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到12月14日从法律层面完成了改隶过程。1937年7月,因经费停发,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即呈文国民政府“暂为结束”,10月29日,国民政府颁布2179号令,“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暂行结束,所有事务饬由该部礼俗司兼办”。
黄文弼先生是著名的考古学家,学界评价其“对西北史地和新疆考古的研究卓有贡献”,而对于其曾担任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委员一职,也仅记述其“1935年又以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委员身份派驻西安任办事处主任,进行整理碑林等工作”,而其担任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委员期间所从事的其它工作则再无阐释。
据1935年2月开始备案执行的《中央古物委员会各地办事处暂行组织通则》,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为谋各地工作进行便利起见,特呈准行政院,酌在各地设立办事处”,负责五方面工作:一、古物古迹之调查;二、古物古迹之保管;三、古物发掘之监察;四、有关古物纠纷之处理;五、其他有关古物之各种事宜,那么从其任西安办事处主任一职看,今引述并讨论的“黄文弼提案”,可大体归纳于“古物古迹之保管”的职责范围。
1935年9月11日,在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上,黄文弼、徐炳旭、滕固等先生即提案要求划定保护范围,以加强古遗址保护:
十三、拟请通令各省市县,凡古代建筑遗址所在地,如古代宫阙城墙堡垒等项,不准任何人擅自掘土,并禁止在遗址之上,及遗址附近五十公尺以内,新有任何建筑,并得由本会遴派专员,或委托相当机关,检定遗址,竖立标帜,呈报本会致函地方政府备案,以昭慎重案。
提案人黄文弼徐炳旭滕固
(说明)按中国为数千年古国,古代建筑遗址,遍地皆是,如河南陕西为历代帝都,遗址尤繁,要皆先民遗迹史料保藏之所。近因各地建筑繁兴,先民遗址,多被铲除;或因地方士人,因烧砖种地之便,擅自取土,因此古代遗址日就湮灭,本会职在保存古迹,应将各地重要遗址,设法圈禁,不准在遗址之上,及遗址五十公尺以内,有所建筑,及遗址时代之推移及其重要性,亦非一般人所能鑑别,故将来拟由本会遴派专员,或委托相当机关检定,竖立碑记,呈报本会,并函知地方政府备案,以昭慎重。是否有当,敬请大会公决。
决议交修正古物保存法起草委员会并案讨论。
十四、拟请通令各省市县,凡陵墓所在地,距陵墓一百公尺以内,所有土田,概收公有,俾得种植树林案。
(说明)按各地地王陵墓,如洛阳邙山、陕西咸阳县,所有古代帝王陵寝,皆为童秃,地方士人,为耕种起见,犁地且及陵边,日久侵蚀,毁灭堪虞,殊非保护陵寝崇德报功之意;拟在距陵墓一百公尺以内,所有土田,无论私有官有,概归公有,禁止耕种,责任地方政府种植森林,以壮观瞻。是否有当,敬请大会公决。
决议交常务委员会研究后,再行提会讨论。
此后,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第十次常务会议,对前述“陵墓一百公尺以内,所有土田概收归公有”案,决议“交修改古物保存法委员会参考”。
此外,在1935年6月14日的第四次全体委员会议上,徐炳旭、黄文弼先生还曾提案开展陵墓的石刻保护:
在陵墓附近及有关史迹之石刻能移者集中保存,不能移者在附近免一亩至二亩地粮以便责成地户负责照料案。提议人:徐炳旭黄文弼
(说明)在唐代陵墓附近,均有石刻,极可珍贵,又散在各地露立石刻亦多能移者集中保存,不能移者拟责成地户负责照料,并免地粮,以资鼓励,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本案付保管组审查。
审查意见:原案修正通过,在有名重要陵墓及有关史迹之石刻附近地带
应由地方政府酌量收买,以便负责保管。
决议:照审查意见通过,呈请内政部转呈行政院通饬施行。
上述三则提案,至少包含了以下五点内容:
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拟请通令各省市县”,对“古代建筑遗址所在地,如古代宫阙城墙堡垒等项”进行“设法圈禁”,形成对遗址的有效保护。
对受到“各省市县”保护的“各地重要遗址”,除禁止再行取土破坏外,严禁在遗址本体及本体附近五十米范围内新建任何建筑——“不准任何人擅自掘土,并禁止在遗址之上,以遗址附近五十公尺以内,新有任何建筑”。
对各“遗址时代之推移及其重要性”,并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遴派专员,或委托相当机关检定,竖立碑记,呈报本会,并函知地方政府备案,以昭慎重”。
对各地的“古代帝王陵寝”,保护范围则大为扩大,规定“在距陵墓一百公尺以内,所有土田,无论私有官有,概归公有,禁止耕种”,并在保护范围内“责任地方政府种植森林,以壮观瞻”。
对石刻等可移动文物,由政府出面集中管理保存,而对不可移动文物则由政府指定专人看护。
概言之,黄文弼等先生领衔的上述提案,大体体现了以下的文物保护思想:由国家级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遴选重要遗址名录,并通令各省市县进行切实保护;遗址、陵墓的保护范围是遗址本体外50米、陵墓本体外100米;受保护遗址应竖立由专业学者制作的写明遗址时代及重要性的相关碑记;虽在陵墓保护范围内推广植树造林,但在遗址区内则不加提倡;任专人保护相关的遗物(如石刻)、遗址。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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