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普查队员正在对信息进行采集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依据行业标准——《馆藏文物登录规范(2013版)》进行信息采集、上报,主要包括馆藏文物基本信息和馆藏文物影像信息等内容。馆藏文物基本信息包括14项,分别是:收藏单位、总登记号(或辅助账号)、文物名称、年代、质地类别、类别、数量、尺寸、质量、级别、来源方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入库时间。此外本次普查工作还包括在普查登录平台进行信息登录和报送工作等内容。

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指标项适应了新形势下文物工作发展的需要,解决了新问题,促使我们尝试创新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思路、方式、方法和手段。而且从管理工作的角度,普查工作所获得的信息将更具宏观的管理和统计意义,方便微观的提用和保护。 

日常文物清库包括常规性的清库和新旧保管人员变更、交接库房等情况,其主要工作是各文物收藏单位依据国家文物局统一印制的《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及相关的辅助账目(如分类账)等进行的,主要包括的环节有:依据账目清点藏品及相关单据、将藏品现状与账目信息进行核对,然后梳理出未点到藏品、账物不符的藏品,写出清库报告并上报主管行政单位,对账物不符藏品重新进行鉴定,并通过国家规定的手续修改或补充账目信息等,同时修改内容也要在国家行政主管单位备案。

《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中要求填写的内容共14项,包括:登记日期(年月日)、总登记号、分类号、名称、时代、数量(件数、单位、实际数量)、尺寸重量、质地、完残情况、来源、入馆凭证号、注销凭证号、备注、账页的页码等。

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采集的馆藏文物基本信息项与《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中的内容相比较,有些是一致的,有些是有关联性的,而有些则是新增的。比较这些信息项的区别,将有助于认识其价值。

1.内容相一致的项目有:总登记号(或辅助账号)、文物名称、年代、数量、尺寸、质量、级别等

这些藏品信息多为藏品的性状信息,具有直观性和唯一性。直观性是指仅凭借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经验加之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就可以准确采集。唯一性是指这些信息是每一件可移动文物区别于其他文物的独特的标志,是进行文物鉴定、文物登录等后续工作的基础。

这些指标项虽然在《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和可移动文物普查两项工作中的名称相同或相近,但其内涵还是有所不同的:

如普查工作中不仅沿用了《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中的“总登记号(或辅助账号)”的内容,而且面对各收藏单位文物总登记号编制规则不统一的情况,为便于进行计算机登录工作,增设了对“总登记号(或辅助账号)”中各种符号输入计算机的要求等内容。

又如“文物名称”,因登记《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的时代、工作人员的认识水平等差异,而造成《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中文物定名不一定全部准确、规范。本次普查工作在继承了文物工作传统的基础上不仅从理论上规范了文物定名工作,而且从实践工作的角度具体地提出了定名的要素、各要素之间的排列顺序等要求,并按类别为文物定名确定了内容标准,以及提出相关的注意事项。通过修订不准确的原文物名称,不仅能使文物名称更加准确,而且能丰富文物名称的信息量。其好处有三:本次普查工作所获得的数据将更加准确;

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将获得全面提高,同时推动了基层文物工作的进展。

再如“年代”,《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对此项内容并没有详细规定,因此各收藏单位在《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中填写的年代信息不仅在年代类型层面缺乏统一标准,而且在具体年代上有的详细、有的简单,同时不一致。本次普查工作不仅统一了“年代类型”的种类和数量,又借鉴以往工作的经验对“年代标示”的原则和方法、年代信息表述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这样将不仅能保证所获得的普查数据的信息更加精准,而且使得所获数据更加具有宏观的统计方面的意义。

2.内容具有相关联性的项目有:类别(即《

藏品总登记账(文物)》的“分类号”)、质地类别、来源方式、完残程度、入库时间等

在文物“类别”方面,《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虽然有“分类号”一项,但并没有对文物的具体类别进行明确规范。各收藏单位也都是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任务和自身收藏现状对各自的藏品进行分类。因此《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中“分类号”一项的作用主要是与藏品分类账建立关联,便于在分类账中检索。经过多年发展,各收藏单位的分类法现都已各成体系,但分类的水平参差不一,并缺乏统一的规范,不便于统计、不利于文物信息的处理和交换,不能完整适应藏品信息数字化的要求。因而统一“类别母项”的工作就十分必要。

在文物的“质地类别”方面《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范,因此各收藏单位都是根据自身的认识水平进行填写的,这种情况不利于文物按质地进行存放和保养保护工作:如在单一质地的文物中绘画类作品分绫本、绢本等,而实际都可归属于“丝质”,而在统计丝质类“急需修复”的文物时常常容易忽略了它们;而复合或组合质地类藏品中,各收藏单位以往多只填写最主要的材质,而忽略了次要的材质,这样也不利于文物的长期保管和保护。

在文物的“来源”方面,各收藏单位通常在《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中填写文物的具体来源,而本次普查工作在具体来源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文物保护法》将其概况为“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拨交”“移交”“旧藏”“考古发掘”“采集”“拣选”等来源方式,使得具体来源的信息更加具有统计的意义。

在文物的“完残”方面,各收藏单位通常在《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文物)》中填写文物的具体完残状况和完残部位,是具体而详尽的描述。而本次普查工作在具体完残情况信息的基础上,将其概括为“完残程度”,分“完整”和“残”两种基本概况,其中“残”又包括基本完整、残缺、严重残缺(含缺失部件)三种情况,同时规范了描述完残情况时的术语。

在文物“入藏时间”方面,各收藏单位对于藏品的入藏时间的认识是不一致的,有的以征集入馆为准,有的以从征集移交到文物库房为准,而本次普查明确规定以“入库时间”为据,并只填报年份所属的阶段信息。

从文物管理的角度,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来源方式”、“完残程度”和“入库时间”等信息的概括都是将复杂信息进行简化,更便于未来进行统计工作等方面的需求。

3.内容新增的项目有:保存状态等

在文物保存情况方面,各收藏单位主要依据藏品档案中对藏品进行保护和修复的记录来了解,很难做到准确统计。为便于管理、方便统计,本次普查工作设定了“保存状态”一项,对文物保存情况进行相对准确的了解和统计,这一项内容意义重大,是未来文物保护工作经费支出的重要依据。

另外,从工作性质来认识,二者的区别是: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国家对可移动文物建立登录备案机制的初步工作。文物收藏单位进行的清库工作,重心是账物核对、及时发现问题、加强管理确保文物安全的专项工作。

本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不仅是在全国范围内首次进行的可移动文物普查,更是科学管理藏品,形成藏品管理标准体系的重要标志,其意义深远。

因普查工作时限限制,普查的14个指标项为藏品的基础数据,此次普查,藏品的研究和管理信息数据并没有列入指标项采集,如许多文物上各种文字信息(涉及甲骨文、金文、书法、绘画中题跋等)都没有列入此次指标项采集。由此,我们就可以清楚认识到整个文物行业未来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会更集中在藏品管理和研究上,同时表明未来再次进行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时的工作重点。 (作者:武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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